案例介绍:
张兰花借用张金红的身份证进入赣州福珍制衣有限公司工作,并以张金红的名义正式和制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张兰花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张兰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兰花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确认张兰花与制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关系的确立以用工为标准,劳动者已提供劳动,仍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兰花以张金红名义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的确立以用工为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劳动者张兰花已提供劳动,故张兰花与制衣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