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______:
我受黄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吴某柯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穗埔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吴某柯,本应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内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触犯刑律,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惋惜,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柯犯盗窃罪定性无意见,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吴某柯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是聋哑人,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情况,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在参与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小,将赃物已经发还,因此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轻微,危害不大。
从本案的犯罪情节上可以看以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完全是因为无知。在被害人抓获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进行任何反抗,被抓获后将赃物还给被害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完全可以教育改造。
被告人吴某柯就积极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积极,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
第四、被告人因刚来广州,因生活上衣食无着,才实施了此次盗窃,且是受人指使,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从河南老家赶到广州,衣食无着,且受社会不良分子指使,才实施盗窃,因此,从主观上讲其实施盗窃是生活所迫,受到了不良分子的影响,因此其行为主观恶性较轻。
第五、从本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柯拘役4个月。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刘斌 律师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