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韦某全家属的委托,并经韦某全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韦某全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参见本案的庭审,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韦泳全在韦某全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
韦某全与卖淫人员李云、卢彦静认识时间不长,是在2014年2月被告来广州后,才与卖淫人员李云相识的,案发前一两天才与卖淫人员卢彦静相识,至2014年3月4日案发,韦某全才半个多月左右。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韦某全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活窘迫,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韦某全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被告人韦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全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全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韦泳全服从管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韦某全获取卖淫人员非法利益较少,且被抓获当天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根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韦某全在案发当天没有从卖淫人员手中提成非法获利,卖淫人员每次卖淫后获利130元左右,被告人获取非法利益较少,据此,可以对被告人韦泳全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韦某全属于初犯,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韦某全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韦泳全一贯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对被告人韦泳全从轻处罚不仅挽救其本人,更是挽救了整个家庭。
韦某全家庭贫寒,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卧床不起,事情发生后,其母亲天天以泪洗面,家庭濒临绝境。因此,如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是帮助整个家庭获得新生,再次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的母亲和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虽然韦泳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看守所长达八个多月的羁押生活已充分达到惩罚被告的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告人韦泳全也多次向辩护人及家人表达他的悔过、后悔之情,也保证今后绝不会再做出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惩罚有一定的度,所谓过犹不及。适度的惩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人改过自新;过度的惩罚极有可能使得被告人彻底灰心失望,从此破罐子破摔。
综上所述,根据韦某全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鉴于韦某全认罪态度较好、且介绍卖淫次数较少,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韦某全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泳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 师:刘斌
2014年11月11日